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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洛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洛卫监〔2009〕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中心:

  2006年以来,我局在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中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了显著成效。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以及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得到规范。但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现就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卫生行政部门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监督落实,同时将组织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执法监督、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的内容。对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责任监督员和监管单位对应的监管责任公示制度。今后对未建立监管责任公示制度的县(市、区),其卫生行政部门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承担责任监督员的责任;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监管责任公示制度,监督机构未对管辖单位分解落实监管责任的,其监督机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承担责任监督员的责任。

  三、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划分执法责任(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级负责人、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

  (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四)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

  (七)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八)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九)卫生监督员责任公示制度。

  五、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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