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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5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民营中小企业等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工资水平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下的其他行业中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1.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特别是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行为,如将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和其它福利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等情况。

  3.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5月10日- 5月15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印发相关宣传资料,在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设立宣传点,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畅通执法维权通道,公布维权电话,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方便劳动者进行举报投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这次执法检查活动的宣传力度,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提高守法意识,增强守法观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自觉性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1年5月16日- 6月10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出重点,落实检查责任,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逐一进行排查,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案件,要依法责令改正,对不拒不改正的要进行处罚,并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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