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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三)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具体条件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积极筹措医疗救助基金
  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省财政厅、民政厅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省辖市、县(市、区)要从当地发行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五、加强救助基金的管理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各地要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04〕28号)的规定,建立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基金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户、低保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做好农村医疗救助信息统计工作
  根据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要求,农村医疗救助的统计工作要纳入民政事业统计的总体框架。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建立农村医疗救助信息统计通报制度,具体统计项目包括:各级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农村医疗救助人数,含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和大病救助人数;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含资助参合资金和大病救助资金等。各地要给予足够重视,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卫生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农村医疗救助统计实事求是,不漏报、不错报、不虚报、不瞒报。救助人数、救助资金筹集和支付数额等信息,将作为省下拨医疗救助资金的重要参考指标,具体要求由省民政厅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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