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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豫民〔2005〕3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2004年4月,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民救〔2004〕4号),在我省28个县(市)开展了农村医疗救助示范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承诺的十件实事和民政部、财政部等部委的要求,2005年年底前全面启动我省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措施。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总结、推广当地示范点的成功经验,积极推动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全面开展。2005年年底之前,所有的县(市、区)都要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并全面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二、合理制定救助方案
  制定科学的农村医疗救助方案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各地要根据《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救助方案。在方案制定前要对当地救助对象人数、患病情况、就医情况、农村卫生机构的就诊和费用情况等进行摸底调查,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医药费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标准过高,影响救助基金的收支平衡,又要避免补助标准太低,起不到救助的作用。
  各地制定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原则上不高于500元。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封顶线。
  三、规范和明确救助对象范围
  农村医疗救助范围是:
  (一)持有《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
  (二)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特困户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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