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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郑国资〔2006〕194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强化法律监督,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切实履行好市政府授予的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国资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委决定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规范“法律意见书”的拟制、送达、反馈、实施和归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的有关重大事项所提出的具有确切法律依据的法律建议性的综合法律文书。它是企业领导进行决策和管理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书;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载体之一。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

  二、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 报送市国资委请求批准的有关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产、重大投融资”事项或方案;

  (二) 报送市国资委请求审核或批准的“公司章程”;

  (三) 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核、对重大经济纠纷进行分析处理和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决策时;

  (四)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三、法律事务机构健全的企业,“法律意见书”可以由企业专职法律顾问拟制,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复核、签字,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后生效,也可以由企业外聘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专职律师拟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后生效。未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事务机构不健全的企业,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法律意见书”格式要规范,文字要严谨,表述要准确,逻辑要严密,分析要透彻,一般格式及要件如下:

  (一) 标题(应一事一议);

  (二) 受体(主送对象);

  (三) 正文(见第五条规定);

  (四) 附件(指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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