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3、填报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4、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第三十三条 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如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要求有关企业和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为全面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提高财务数据的分析水平,市国资委将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核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报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国资委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组织不力,或者组织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编制上报不及时、完成质量不高的单位,由市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企业和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企业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拒绝不报或玩忽职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