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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统一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经营或使用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并按照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层层审核和汇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认真做好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分户报表编制范围与编制质量的审核工作基础上,编制集团或总公司合并报表,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做好合并范围和抵销事项的审核工作,对于未纳入范围和未抵销或者未充分抵销的事项应当单独说明。

  第二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责任人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责任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责任人对本企业和单位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统一规定,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营运信息。

  第二十九条 企业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从人员力量、办公设备、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对财务工作人员的会计政策、财务制度等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户审核、层层汇总方式收集上报。企业和单位应当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经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数据软盘一起上报。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或使用情况报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填报、汇总和上报。

  第三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企业和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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