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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4、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监管企业和单位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制定本县(市)区、本开发区国有资产统计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2、负责本县(市)区、本开发区所属企业和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县(市)区、本开发区企业和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4、负责向市国资委报送本县(市)区、本开发区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5、组织开展对本县(市)区、本开发区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编报程序包括:

  l、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向行政隶属的主管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向其监管单位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情况说明;

  3、具有经费拨付关系的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其经费拨出单位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系统、本级企业和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上报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形成全市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和汇总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市直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与市国资委建立相应工作联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和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编报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并按时上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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