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需要纳入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和单位。
第十四条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但对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参股企业和重要国有参股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组织做好总部及各级境内外子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制工作,并编制集团或者总公司合并(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以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并与所属境内外子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企业和单位的隶属关系、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统一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格式、编报要求等。
2、负责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和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3、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全市各县(市)、区(含各开发区)、各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
4、负责向省国资委报送全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5、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监控工作,并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工作;
6、指导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市直各部门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统一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监管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监管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3、负责向市国资委报送本部门监管国有资产统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