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或使用情况说明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分为经营性资产类和非经营性资产类。
第八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内容包括:
1、企业和单位的基本信息;
2、企业和单位的财务信息;
3、企业和单位的资产经营使用情况;
4、企业和单位的经济统计信息。
第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说明分为国有资产经营情况说明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第十条 国有资产经营情况说明是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向出资者披露本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在一个会计期间运营情况的报告书。其内容包括:
1、企业资产的总量和分布结构;
2、企业资产的经营成果和收益分配等情况;
3、企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4、资产经营中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5、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说明是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报送的该年度内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说明书。其内容包括:
1、国有资产的总量和分布结构;
2、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
3、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管理情况;
4、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依据编报时间分为年度资产统计报告、月度资产统计报告和不定期资产统计调查报告。
第三章 编报范围
第十三条 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和单位包括:
1、郑州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
2、属于郑州市各级政府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3、郑州市各级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