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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国资[200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郑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准确掌握郑州市国有资产状况,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信息体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郑州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2004年12月17日

郑州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准确掌握郑州市国有资产状况,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信息体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国资委规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和单位某一会计期间资产的基本信息和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国有资产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依法对本系统、本级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五条 凡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统一的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并按规定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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