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企业国有产权有受让意向的组织和个人,应向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办理受让登记、资格审查,并在公告期结束前,可以银行保函等方式向受托产权交易机构或转让方按不超过转让标的评估值的5%以内交纳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按受让条件提出受让申请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上年末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涉及向管理层转让的,应说明股东构成及资金来源;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让资金筹资渠道的说明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挂牌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应将挂牌公告结果书面通知转让方,并将公告结果和拟采取的具体方式抄报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未明确表示异议的,产权交易机构可按确定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充分公开,多渠道广泛征集受让方,鼓励竞争。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拍卖或招标。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产权转让项目,应采取拍卖优先的方式进行;对不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产权转让项目,应采取招标优先方式进行交易;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或经批准降低受让条件后,按原信息发布程序再次公告征集受让方。
第十二条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由转让方或受托的产权交易中心(所、市场)与省国资监管机构选定的拍卖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书,由拍卖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发布拍卖公告,组织实施国有产权的拍卖活动。
第十三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在产权转让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确定受让条件最优者为最终受让方。
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应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代表及有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奇数,评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