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权批准单位发出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有权批准单位及批准权限:
1、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出资企业所属一般子企业等下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出资企业批准;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金融企业等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按同级政府划定的职责,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或财政机关批准。
(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国有产权的决议;
(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其中,涉及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六)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整体转让或因本次转让导致控股权转移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涉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
2、涉及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
3、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和受让方具备的条件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
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产权交易,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不得多头收费、重复收费、变相收费,最大限度地降低国有产权转让成本。
第七条 受让方应具备转让方提出的基本条件。受让方一般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收购资金来源合法。如采取资产置换、股权置换的,双方涉及的资产或股权均需经过有效评估,并按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权力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在《河南日报》、省国资委网站上刊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并在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同时公告详细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报纸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