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的通知
(豫国资产权[2005]49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 76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制定了《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5年10月19日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入省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公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私自交易。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权属不清的;处置权限有争议或已设置冻结、扣押、抵押的;批准程序不完善或越权批准的;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不得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具体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接受报名、确定转让方式并进行交易、成交确认、成交签约、变更登记。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方)应与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书,并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