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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由市本级及各开发区参股的企业,对其有实际控制力的,也要进行清产核资。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批准:

  (一)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八条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九条 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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