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国资[2004]42号)
各市属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现将《郑州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联系。联系电话:0371-68868393
2004年12月17日
郑州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省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清产核资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是:
(一)市本级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含郑州市商业银行和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各开发区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