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资金核实是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对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进行核实清理,对清理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必要帐务处理,确认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状况。

  第八条 完善制度是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和暴露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加强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九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二)单位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

  (三)市国资委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四)单位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五)单位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

  第十条 单位应向市国资委报送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材料。

  第十一条 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收到单位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市国资委清产核资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