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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国资[2004]43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摸清郑州市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家底”,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现将(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联系。联系电话:0371-68868393

2004年12月17日

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市政府关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为摸清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家底”,加强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清查各类财产和债权债务,按国家规定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必要账务处理.重新核实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财产的工作。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三条 清产核资的范围:

  (一)市直机关(含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和各事业单位。

  (二)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宾馆、饭店等各类经济实体。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清查、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

  第五条 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对所属单位户数和编制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第六条 资产清查是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的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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