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各种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境内企业,不论占有多少国有资产,均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不明晰的企业,应先进行产权界定,然后办理产权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进行产权纠纷调处,在产权明晰后,再办理产权登记。企业集团(或一级企业,下同)负责统一申办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及时上报产权登记所需的有关文件材料,汇总后连同本企业有关文件材料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做到产权登记不重不漏,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准确。
(一)认真做好国有产权占有登记工作。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通过企业集团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国资监管机构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发放《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集团以及涉及到的出资企业应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应通过企业集团到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国资监管机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及时向企业发放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然后企业持国资监管机构核准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及其相关材料,到工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正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后通过企业集团向国资监管机构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及时做好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工作。各级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住所变动的应当于工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通过企业集团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发生企业组织形式及级次、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的,应当自本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通过企业集团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三)依法做好国有产权注销登记。企业解散的,应当自企业集团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企业集团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在出资人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国资监管机构在办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