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产权及工商登记变更情况。产权转让项目完成后,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取工权益的保障情况。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群众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
10、是否存在本企业的管理层滥用职权,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自卖自买”。
三、检查的主要依据
国家、省及我市发布的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政策规定。
四、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市属企业,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要按照国家六部委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文件及本文要求对转让项目开展全面自查。自查结束后,写出详细书面报告,并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自查情况表(见附件二、三),于2006年4月2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报送须知见附件一。
市国资委会同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工商局等部门建立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有关问题,定期、不定期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各市属企业、市产权交易市场要建立产权转让检查的长效机制,并于每年2月25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至市国资委。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各市属企业、市产权交易市场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重要性的认识,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国有产权转让公开、规范、有序。
2006年4月3日
附件一:
郑州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自查情况报送须知
1、市国资委企业资产管理处负责市属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民政、文化、旅游、公用事业行业企业和郑东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所属企业的自查报告及自查情况表上报和数据汇总工作。
地点:郑州市嵩山南路1号国资大厦1008房间
联系电话:67189075
联系人:常艳莉
2、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负责市属工业、交通、建筑、房地产等行业企业,各县(市)区以及其它市直所属企业的自查报告及自查情况表上报和数据汇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