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资产损失核销制度
1、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制定完善本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建立切实可行的资产损失责任认定追究制度和资产损失的防范机制。
2、市属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核销,除实物性资产损失外,原则上只能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来完成。
3、为保证年度财务决算等工作,市国资委接受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核销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至11月,企业一年内申报资产损失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4、企业申报核销的实物性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移交至郑州国有闲置资产调剂中心,统一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进行变现处理。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以正式文件并附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2)市国资委审核确认为资产损失后,向郑州国有闲置资产调剂中心签发《资产核销通知书》;
(3)企业与郑州国有闲置资产调剂中心签订《核销资产移交协议》,企业对移交的资产,应继续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仓储、保管、运输、清理等服务。
(4)郑州国有闲置资产调剂中心应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对移交资产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采取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变现。市国资委批复计入损益的,变现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返还企业,企业做为残值入帐;市国资委批复核减权益的,变现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国有部分上缴市财政局,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5)郑州国有闲置资产调剂中心应在变现处理后15日内完成各项结算工作。
5、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参照《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要求,核销资产减值准备需到市国资委备案。
二、完善审计机构委托工作
按照《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聘用、解聘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事项,是出资人的财务管理职责。因此,市管企业聘用、解聘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上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统一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或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