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1、符合市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2、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
3、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级次如下:
1、企业集团除报送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二级以下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应当并入第二级子企业报送;
设立境外子企业的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境外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
2、企业总部设立在境外的企业集团,除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企业总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
3、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级次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集团(含企业总部设在境外的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2、企业集团总部及二级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3、企业集团应当附报三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以正式文函向市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2、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3、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
4、对于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5、需要说明的其它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