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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应当与报送市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市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报市国资委核准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以及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指标有关数据。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说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十一条 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为适应境外子企业的特殊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境外子企业的内审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保证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有关单位,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其年度财务决算内审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以保证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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