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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为加强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质量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会计核算,为国有资产各项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信息,现将《郑州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郑州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河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豫国资文[2004]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市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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