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亏损企业实现大幅减亏(连续3年减亏幅度达到20%以上)或根本上实现扭亏为盈的;
(三)企业通过科研开发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国家级创新奖励的;
(四)企业在兼并收购、资产重组、主辅分离、节能减排、完成重大投融资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企业优质、高效完成政府重大工程项目的;
(六)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在财务管理、信息化管理、风险管理、战略管理等方面取得突破,使业绩明显提升的;
(七)企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专项表彰的。
第六条 下列企业员工,可以认定为对企业有特殊贡献:
(一) 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 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 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技术革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员工。
给予员工特别奖励的具体方案,由企业根据本规定及相关规定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特别奖励金额为3-50万元。
第三章 特别奖励的申请和监管
第八条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内容,在每年9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详细依据材料。
第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申请及依据材料,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财务等专项审计,按照本办法,综合绩效考评情况,研究确定特别奖励的企业、负责人及奖励金额。
第十条 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特别奖励书面通知,一次性兑现特别奖励,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对企业负责人的特别奖励,应严格按照《薪酬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台账管理,设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市国资委适时组织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责令其纠正,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