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特别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特别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特别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加快郑州市国有资产增值速度,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激励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薪酬办法》)及配套的《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指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特别奖励是指市国资委在一定时期内对企业、行业、社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及负责人与员工进行的嘉奖。
第三条 特别奖励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鼓励先进,激发和调动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的积极性;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约束)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注重国有企业的社会贡献,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和谐。
第四条 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按年度向市国资委书面提出特别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第二章 特别奖励的条件及措施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给予企业及负责人特别奖励:
(一)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年度目标、综合考评为良(B)级以上,并符合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连续3年达到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良好值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