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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研发机构,按照其前三年所产生税收市、区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额度予以奖励该研发机构用于项目研发和创新人才引进;鼓励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市权范围内与研发机构相关的优惠政策,视同认定直接享受。

  第六条 对已在本市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扩大规模,一次性新增投资达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等同于新引进研发机构,享受相关政策;对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由非独立法人注册转为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奖励由市、区县(开发区)各按50%比例承担。

  第七条 对引进的研发机构中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的高级技术与管理人才,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视同本市户籍人员不受限购限制,按照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额度给予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对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南京市各类人才计划相关政策。

  第八条 鼓励研发机构申请专利并享受本市有关资助政策,对知识产权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研发机构及个人,予以奖励;研发机构所在区县、园区载体对其在当地实施专利产业化项目以及与我市企业、研究机构共同申请并获得国家、省、市相关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研发机构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或被侵权时,市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鼓励研发机构与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并对研发机构在我市进行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的成果,经认证后给予50-200万元的奖励;鼓励研发机构开放共享其实验室、试验基地及各类技术服务平台,支持纳入我市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对研发机构与南京市企业建立联合研究中心、产业创新国际合作联盟等合作载体的,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并获得批准的,给予50-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研发机构给予 30-50 万元奖励支持。以上奖励由市、区县(开发区)各按50%比例承担。

  第十条 建立研发机构技术和管理人员出入境绿色通道,为研发机构人员出入境提供便捷、快速的通关服务和签证服务。经认定备案的研发机构,其外籍高管或研发人员因研发工作急需出入境南京的可特事特办,临时享受快发邀请和落地签证待遇;对研发机构用于研发目的的进口样机、实验设备仪器、新产品试验等,海关、商检、公安等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免关税通关手续、相关免检手续、试验检测手续等,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科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注册的研发机构认定备案。鼓励本市各有关部门、区(县)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意见,围绕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积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大力引进研发机构,促进研发机构发展。

  第十二条 本计划由市科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计划

  为落实“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的关键举措,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制定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计划。

  一、基本思路

  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核心战略,释放科教资源潜力、激发创新创业动力、形成依法保护合力。着力提升全民知识产权意识和文化氛围,着力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执法体系、服务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全面实施五大工程,全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市。

  二、发展目标

  到 2015 年,专利申请总量和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分别达到80000件和30000件,专利授权总量和发明专利授权总量分别达到40000件和10000件,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量达到 20000 件,主要指标在“十一五”的基础上实现翻两番。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居于全国同类城市前列,全省第一;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达到400家,拥有百件专利企业达到100家;实施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500项;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达到20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10家,培养100名知识产权高层专业人才、1000名知识产权工程师和10000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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