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评价、科学技术项目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事项的依据。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将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四十四条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的经费投入。
市、区(市)财政的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其中,市、区(市)财政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三到五个百分点。
第四十五条 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支持以下科技创新活动:
(一)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科技重大项目建设;
(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和运行保障;
(三)关键技术攻关;
(四)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五)科技成果转化;
(六)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七)科技创新奖励;
(八)科技保险的保费补贴;
(九)科学技术普及;
(十)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十一)科技交流与合作;
(十二)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本市设立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在本市规划的重点产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
第四十七条 本市按照规定设立自然科学联合基金,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本市企业联合开展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十八条 本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创业投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