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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科技创新促进应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培育创新主体,完善创新体系,培养创新人才,优化创新环境。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科技投入,促进科技创新。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

  第五条 市、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区(市)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工作。

  高新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关于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负责高新区的科技创新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重大专项、政策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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