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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重点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管理(引资)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报表填报及资料审核工作,负责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负责整改方案的具体落实,负责取消收费的相关稳定工作。(专项清理项目及责任分解表见附件2)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编制的整改方案内容应主要包括: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整改时间进度安排、责任人、整改措施、保障措施等,涉及取消收费或调整收费站位置需给予经济补偿的,应说明经济补偿资金的筹措主体及资金来源,涉及取消收费的,应说明公路接养及人员分流方案等。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应参照省人民政府模式,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并于2011年7月25日前将本单位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报至省交通运输厅。
  (三)有序推进,保持稳定。 鉴于收费公路项目多、运营时间跨度长、投资及经营主体多元,加之政策法规变化较大,情况较为复杂,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等现有法规规定和本方案明确的范围和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把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与维护正常公路收费秩序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并取得实际成效。
  对取消收费或撤并收费站(点)涉及经济补偿的项目,要严格按(参)照《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内容等进行。
  对取消收费或撤并收费站点涉及的收费人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其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依法妥善安置,确保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
  为确保和巩固清理成果,在专项清理工作期间,省人民政府将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收费项目,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原则上不延长收费期限。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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