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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教师教育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五)负责培训的教师、受训学员关于培训的体会和感悟。

  (六)中央、自治区领导以及自治区教育厅领导到各地、各部门视察、调查研究、现场办公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贯彻落实情况。

  (七)其它要求收集报送的与教师教育工作有关的专题信息。

第四章 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第七条 教师教育信息收集的原则:

  (一)政治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与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体现为教师教育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宗旨。

  (二)针对性。根据自治区教师教育工作每个阶段的重点,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围绕难点、热点问题收集信息。

  (三)真实性。信息来源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必须准确,实事求是。

  (四)全面性。多层次、全方位地捕捉信息,坚持喜忧兼报。

  (五)系统性。对具有重要价值的信息,需进行追本溯源的全方位跟踪调查,并全面系统地予以反映。
  (六)主动性。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主动收集第一手资料,不道听途说、闭门造车、不坐等来稿。

  (七)超前性。要围绕自治区教师教育工作决策,提供预测信息。

  (八)时效性。要及时、迅速地反映本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

  第八条 上报信息采用稿件形式。信息要求标题简明、主题集中、文字精练。为提高信息报道的时效性,有条件的地区提倡通过网络和传真的形式上报。

第五章 信息的发送范围

  第九条 《自治区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作信息》发送范围:

  (一)教育部师范司、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办公室。

  (二)自治区党委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处。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处。

  (四)自治区教育厅领导、相关职能处室。

  (五)各地州市教育局(委)、各培训院校。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简报》发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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