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师教育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自治区教师教育新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区教师教育信息工作,充分开发和利用教师教育信息资源,提供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育信息工作要围绕自治区教师教育工作重点开展,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培训院校应当加强对教师教育信息工作的领导,在人员配备、工作部署、考核奖惩等方面,把教师教育信息工作列为重要内容,督促做好信息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在自治区教育厅领导下,新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具体负责《信息》和《简报》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收集、整理全区教师教育工作信息,编发《信息》和《简报》,及时提供信息服务。
(二)建立灵活高效的信息网络和完备的信息工作档案,定期加强信息员的交流。
(三)牵头对全区教师教育信息工作进行考评、通报和表彰。
第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培训院校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信息工作,并确定一名专(兼)职信息员.信息员要及时收集、整理本地区、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教师教育工作信息,及时向《信息》和《简报》报送信息,并完成新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的约稿和调研任务。
第三章 信息内容
第六条 《信息》和《简报》的主要内容: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教师教育工作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和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自治区双语教师培训、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等工作进展情况。
(三)各地州、各培训院校教师教育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困难及政策建议。
(四)各地州、各培训院校在促进自治区教师教育工作、加快教师教育发展、创新教师教育工作等方面的思路和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