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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管理单位要实行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水利经济效益,逐步向企业管理过渡。

  第十六条 水费(包括堤围防护费)收入是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自收自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水费收入由市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部分,视为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第十七条 水利管理单位目前尚未能按成本水价计收水费的,可实行“以收抵支,盈余不交,亏损不补”的办法,达到按成本水价收费后,实行“定额上交、超额留用” 的办法,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管理以外的开支,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截留。
  第十八条 水利主管部门可直接在实收水费中提取5%作为管理费,用于调剂系统内水利单位收入的丰缺和安排所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以及作为水法宣传、人员培训、经验交流、奖励先进、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试验等项目的经费。

  第十九条 水利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节约开支,收好、管好、用好水费。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本实施办法所确定的水利工程收费标准,市水电局可根据水费核定原则和水资源供求情况,每隔1~2年修订一次,报市物价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今后新建、扩建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可逐个确定,并按工程现值核定水费,实行新水新价。

  第二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水电局、财政局、物价局、市府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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