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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七条 工业、生活用水水费标准:对从水库放水涵或渠道引水口取水的,工业用水供水每一立方米收费0.05元,生活用水供水每一立方米收费0.04元;对从拦河坝或桥闸蓄水区内取水的,工业用水供水每一立方米收费0.04元,生活用水供水每一立方米收费0.03元;三资企业、旅游设施单独取水的,供水每一立方米加收50%的水费。对使用后再进入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可再利用于灌溉和其他用途的贯流水,每立方米可减收1-2分。

  第八条 水力发电用水水费标准:纯供给发电的水费,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20%计收;结合其他用水的水力发电的水费,按水电售电电价的10%计收。梯级电站的第二级以下的各级电站,收费标准应低于第一级电站收费标准的10%。水源工程与灌区工程分设独立核算管理机构的,按水源工程与灌区工程的供水成本比例分成。同一灌区内的国管工程与非国管工程(乡镇村一级的工程),可按各自供水成本比例确定国管工程与非国管工程的水费比例分成。

  第九条 船舶、排筏通过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枢纽和水道上的船闸、筏道应缴纳过闸费。过闸费收费标准,由水利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持有证明的军用、消防、救护、防汛、航政、航道工程船只免交过闸费。

第三章 水费的计收

  第十条 水费应逐步实现装机计量,定期抄表收费。尚未装水表的,可暂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计费或由供、用水单位双方商定,采用其他计算办法收费。机电排灌可按设备铭牌值计算。农业水费,可按量计收或按面积计收,也可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计收。水力发电用水可暂按发电量计费。

  第十一条 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水,超计划、超定额部分的用水可加价收费。

  第十二条 在供水河道、渠道设泵取水,必须向该供水河道、渠道的管理机构申报,办理取水许可,经批准后按计划取用水,并按标准交付水费。擅自设泵取水的,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可没收取水设备,并对未经批准引用的水量按规定水费的二至五倍计收水费。

  第十三条 农业水费每年分两次计收;工业、生活用水水费按季计收。第十四条 农业水费可由受益区的镇(乡)财政所代收,然后交各供水单位。工业、生活用水水费、过闸费、非农田排水费,由供(排)水单位直接向各受益单位征收。各代收单位可从实际收取水费中提取3~5%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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