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汕府[1993]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节约用水,更好地满足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用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和《
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包括排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和排水。工业、农业和其他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再次催交无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或停止供(排)水。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用水单位和群众按规定交纳水费。
第二章 水费核定原则及标准
第四条 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均以核算供(排)水成本为依据。供(排)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五条 工业、生活供水,分别按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8%和6%的盈余计收;农业用水按供水成本核算,扣除农民投劳折资部份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第六条 农业用水水费标准:(一)由水库、闸坝等工程自流灌溉供水的,其计收标准是:粮食作物用水按量计费的,分二种方式计收:属从水库放水涵或引水干渠配水闸供水的,按供水每一立方米收费0.008元至0.012元计收;属从支渠配水闸供水的,按供水量加上渠系损耗计收。按面积计费的,每亩每年收费八元。经济作物和鱼塘的用水,水费按粮食作物水费加30%计收;高档水产养殖(鳗鱼、枪鱼、石斑鱼等)的用水量实行计量收费,供水每一立方米收费0.02元。(二)由机电泵(水轮泵)站灌溉的,按提水扬程分级计收。凡农田灌溉扬程在8米以下的,灌溉水费每亩每年不低于6元,电费或燃料油费按实际消耗量另行计收。对从水利设施提水灌溉的,按自流灌溉水费五折计收水费。(三)凡需通过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设施(排水沟、涵闸)自然排水的农田和非农田,均须收取排水费。排水费按面积计收,属单排不灌的农田,每亩每年收费6元;属又排又灌的农田,只收灌溉水费,不再收排水费;属非农田地面(包括厂房、仓库、工商企业、住宅等)的排水费,每亩每年收费8元。对自然排水与机电泵排水结合的农田和非农田,除按上述规定收取排水费外,再加收机电排水耗用的电费或燃料费等费用。事业单位和城区内街道的排水不属本条款收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