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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三防工作应从工作项目、工作要求、工作方法、工作时间、工作步骤等方面,建立各种工作制度。 (一)请示、汇报制度。出现灾害性天气、较大灾情和工程出险时,市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应立即向市领导和上级三防指挥部请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防汛值班制度。每年汛期(四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和非汛期出现台风(热带气旋)和其他特殊灾害天气时,实行昼夜全时值班及时了解有关气象、雨情、水情、风情、旱情、险情、灾情及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情况,编发《三防简讯》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 (三)防洪安全大检查制度。每年开汛前,应对防御特大的水、风、旱、潮灾害方案和措施进行检查,做到思想、组织(队伍)、物料、责任和措施“五落实”。每年汛后,对水利防洪工程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危险(即渡汛有问题)工程,应登记列册,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 防洪调度制度。对有防洪运用要求的工程,应按已定的防洪调度方式和要求,制定具体运行操作规则,在防洪过程中进行防洪调度运用。在实施调度运用时要分析掌握雨情、水情及预测趋势,既考虑下游的防洪要求,又考虑工程的渡汛安全和上游库区情况,进行科学调度,减少灾害损失。 (五)防御热带气旋方案实施制度。各地应根据《汕头市防风工作方案》的规定,做好防风工作,减轻灾害损失。 (六)水库调蓄运用管理制度。每年秋末起,水库必须按防限水位蓄满容水,保证灌溉和其他用水有足够的存量;用水部门应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冬春作物灌溉,采取先用活水、后用死水的原则,发电用水服从人畜吃水和灌溉用水,使有限的水量发挥更大的效益。 (七)人工催雨作业制度。出现旱情和需要进行人工催雨作业时,必须办理有关手续,由市报省三防指挥部审查后,转报广空司令部、省军区和广州民航管理局批准,方能进行人工催雨作业。 (八)人员安全转移制度。对因受暴雨、洪水、台风、暴潮袭击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危险区域、危房的人员和出海船只,必须做好安全转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安全。 (九)气象、雨情、水情的测报、会商和发布制度。当出现灾害性天气和水情时,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情况会商,分析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出防御措施,并由行政首长发布防洪防风的信息,动员群众投入防灾抗灾救灾。 (十)水、旱、风灾害统计报告制度。 1、灾害发生后,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查灾情,按灾情统计内容和要求编表汇总上报。 2、正常报表,每个月终后三天内,区、县应将上月的灾情和蓄水统计表报市三防指挥部。 3、对外公布各类灾情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 (十一)通讯管理制度。 1、三防通讯联络实行邮电部门公众网和三防无线电通讯专用网相结合。遇非常时期,要有应急措施,提高通讯保证率。 2、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要严格通讯管理制度,执行操作程序,加强设备维修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三防通讯联络畅通。 3、部队、武警参与抢险救灾时通讯联络由汕头警备区司令部统一组织实施保障。 (十二)经费、物资管理制度。 1、防灾抗灾救灾资金,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市政府把三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计划,以保证防灾抗灾救灾的急需,各级政府也应把三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计划,同时,应通过各种渠道,筹集防洪资金,壮大自救能力。 2、国家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费和物资,要专款专用,专材专用。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定期检查,严禁挪用、倒卖和转让。 (十三)工作总结制度。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年终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全年的气候、雨、水、旱、风和灾情,并加以分析和比较;作出灾害年度的评价等。对较大的灾害,应单项总结,留作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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