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 汕府[1994]77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做好防汛、防旱、防风(简称“三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三防指挥部,由市政府行政首长任指挥,其成员包括政府办公室、农业、计划、工业、建设、无线电、民航、水利、民政、财政、交通、气象、水产、商业、供销、粮食、石油、公安、国土房产、城建、邮电、物资、卫生、宣传新闻、保险和汕头警备区等部门负责人。区、县(包括潮阳市澄海市下同)镇成立相应机构,其成员单位由区、县、镇、人民政府确定。市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的职责是:在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市政府领导下,执行上级的防汛指令,制定三防措施,落实三防经费和物资,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投入三防斗争,部署年度三防工作,统一指挥本市的防汛抗洪、防风、防暴潮、防旱和抢险工作。市三防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有关文件定编定员,三防工作任务较重的区、县可适当增加人员,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 市三防办事机构的职责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掌握的分析气象、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灾情、险情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下达三防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组织、协调部队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的有关工作;组织防汛安全大检查;督促险工险段的处理及水毁工程的修复;组织制订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和应急措施;组织审定水库防限水位、堤围警戒水位。并监督运用计划的执行;组织编制河流的洪水预报作业方案,配合做好河流和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组织做好灾情预估的资料调查和整编;负责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与管理;建立、健全三防通讯和电子计算机系统,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组织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开展三防宣传工作;做好三防工作总结和资料汇编,推广三防工作先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