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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河道堤防管理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河道堤防管理的通告
(汕府[1994]134号)


  为加强汕头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包括河道、滩地、堤身、护堤地等)进行搭建工棚、建造房屋、挖砂取土、打井钻探、葬坟以及营造地下设施等工程建设。对原有此类障碍物,必须限期清除,今后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码头、涵闸、通讯、供电、供水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报市水利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准施工。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倒垃圾、废土、废渣及其它废弃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水利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内打桩,停泊船只或竹木筏;不得在堤身上架设输砂带;不得破堤引水或排水;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土及其它物料。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码头和装卸作业点,不得随意靠岸起卸货物及建筑材料。对现有分散码头、装卸作业点,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及防汛要求进行整治。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偷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破坏防汛站仓、通讯照明、护堤工程、闸板和水尺、里程碑、测量标志等防汛设施。

  六、凡违反本通告,有妨碍河道管理的行为的,由市水利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自行清除的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违章者负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寻衅滋事,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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