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自治区民办学校开展争创依法治校达标、示范校活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自治区直管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我区民办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2003]4号)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系统开展“法治进学校争创依法治校示范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新党教[2007]33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区民办学校中开展依法治校达标、示范校创建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全区民办学校扎实开展依法治校达标、示范校创建活动,推进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办好人民满意的民办教育。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区民办学校开展创建依法治校达标、示范校活动,逐步建立起民办学校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校长、教职工和学生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校长、教职工依法办学、依法执教的能力明显增强,依法治校工作水平全面提高;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创建标准
标准详见附件一:《自治区依法治校评估指标体系(适用于民办学校<试行>)》
四、原则、方法、步骤和有关要求
(一)原则
创建评选工作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综合评价、动态管理、确保质量。
(二)方法
创建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学校自评自查建设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复查评估、推荐的方式进行。
(三)步骤
1、各民办学校按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自评,依照本文件精神,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争创依法治校达标校;自治区直管的各民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在认真自查自评后直接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
2、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民办学校的依法治校达标校创建工作,对达到相应标准的学校推荐至所在地州(市)教育局。
3、地州(市)教育局负责县(市、区)教育局推荐学校和直管民办学校的依法治校达标校创建工作,对达到相应标准的学校推荐至自治区教育厅。
4、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的民办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对地州(市)教育局推荐的学校和自治区直管的各民办学校进行评估验收,对通过评估验收后达到自治区民办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标准的学校,将其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符合创建标准的学校,由自治区教育厅授予“自治区民办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并予表彰。
自治区民办学校依法治校达标、示范校每3年评定一次。
获得“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取消“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收回所颁发的证书、奖牌等。
(1)学校及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犯罪的;
(2)学校管理制度与依法治校基本要求相违背,办学活动、管理秩序混乱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受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