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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新疆教育学院举办2009年暑期小学、初中、哈语文高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一)培训时间:

  1.小学、初中各学科:2009年7月16日至7月30日

  报到时间: 2009年7月15日

  2.高中哈语文:2009年7月16日至8月4日

  报到时间: 2009年7月15日

  (二)报到地点及其它事宜

  1、初中物理、初中化学、初中生物、小学、初中数学、小学科学、小学、初中综合实践(信息技术课程)、小学、初中体育、小学、初中美术在乌鲁木齐市光明路333号新疆教育学院内报到、上课(乌鲁木齐市市区可乘1路、14路、25路、50路、101路公共汽车北门站下车)。

  2、小学、初中汉语,小学、初中维语文,小学、初中、高中哈语文,小学、初中语文,小学、初中英语,初中历史、初中地理、初中政治、初中心理健康教育在新疆教育学院东校区报到、上课(乌鲁木齐市市区可乘3路、50路、106路、58路公共汽车纺校站下车)

  五、培训费用

  1.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按照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及标准由参训教师在入学时缴纳。本次继续教育培训费、交通费、教材费等由学员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或由教师个人自理。

  2.培训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公寓化管理。住宿标准:8人间,6元/天;6人间,10元/天。需住宿的参训教师须提前预订宿舍,未提前预定的,由参训教师自行解决。

  六、考核与结业

  依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2009-2013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教师[2009]2号)精神,参训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准予结业,由新疆教育学院按学员实际完成的集中培训课时进行教师继续教育登记。

  七、组织管理及其它事项

  (一)由新疆教育学院培训处负责本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培训院校应认真做好任课教师的选聘、教学计划的制订与实施、教学及学员管理、教学场地落实、教学设施的配备等工作,并按照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做好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教材订购、配发等相关工作。

  为确保培训质量,本次培训培训院校将选聘一批自治区及高校的课改专家、教师,中小学学科骨干教研员、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作为兼职教师任教。

  (二)每位参训教师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参训教师入学时须携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以便结业时办理教师继续教育课时登记手续。每人报到时缴纳个人1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2、请参训教师将教学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疑点或教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入学时以书面形式交于班主任,以便任课教师备课和在培训时进行研讨交流、答疑。

  八、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要把本年度暑期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同本地落实第四个管理周期教师继续教育任务紧密结合在一起,认真组织安排,抓好落实。请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2009年暑期各地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报名汇总表》(见附件3),以地州为单位组织生源,并于2009年6月25日前将参训教师名单报新疆教育学院师训科。

  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联 系 人:彭绿萍

  联系电话:0991-2865304 传真:0991-2889472

  新疆教育学院培训处师训科

  联 系 人:罗莉  艾尼瓦尔

  联系电话:0991-8898767(本部)、8896128(东校区)

  电子邮箱:pxc889876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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