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财务信息
第五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五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财税机关、监管部门和其他使用方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得拖延、拒绝。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财务评价要求,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基础,定期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第六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地保管、使用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损害小额贷款公司利益。
第十章 罚 则
第六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筹集和运用资金、以及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四)不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确认经营收益的;
(五)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分配利润的;
(六)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
(七)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八)其他违反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