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重组、清算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关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的产权关系。
对不能分割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的一方给予其他方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新设的小额贷款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的产权关系。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处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
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重组时,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应当以小额贷款公司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小额贷款公司自愿清算的,由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决议后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五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清算完毕,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投资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通告。
第五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