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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等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

  小额贷款公司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全部属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一般(风险)准备金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一般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1%)提取,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潜在损失。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股东会决议,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后留存的部分,不得少于转增前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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