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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 成本、费用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成本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建立成本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监测、考核,及时分析和控制差异。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核算各项收支和成本费用,不得混淆支出内容、乱用会计科目,逃避财务管理和监控;严禁通过多提或少提应付利息、资产减值准备,多摊或少摊费用支出,以及费用挂账等方式调节利润。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董事会经费等实行重点监控;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并按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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