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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或者变相抽回。

  小额贷款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法定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并履行相关手续后,资本公积可以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以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

  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资产运营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库存现金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查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要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收取、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收取抵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保管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一般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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