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核销呆账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在正式执行之日起30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定期向有关部门、公司股东、提供融资的银行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提交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经营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权限、责任,控制财务风险。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额贷款公司对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应当分别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其中,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对外保密,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规定,并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为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应当由股东会决议。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管理规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依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等向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