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及贷款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处置重大资产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各类税费;
(七)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财务管理职责,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本企业的财务活动,提供真实、全面、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财务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
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减值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