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及时办理移交、变更或者变更财务登记。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监管机构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遵循“小额、分散”原则发放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发放和回收应通过转账结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进行现金结算。
(二)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第二章 职责、职权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办法以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
(二)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
(四)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
(五)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实施财务评价;
(六)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七)制定并实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应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处置重大资产、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