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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等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在我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金融方针、政策,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 各市、县(含县级市)财政部门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必须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规定,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出资人协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办理财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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