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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1修正)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3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3年12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6年12月24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条 选举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五条 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 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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